安徽铜陵救楼市: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购房获补贴
日前,铜陵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契税补贴等方面配套制定了一系列利好政策,新政策从5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这一系列利好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新政策实施后,市民在购房时能够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记者就广大市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住房城建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市公安局等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
利好政策出台正当时
就此次利好政策出台的背景,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几年来,我市严格执行国家、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商品住房供应力度,不断健全“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住房市场供需基本平衡,房价基本稳定,房价收入比基本合理。市政府审时度势快速出手,出台一系列相应措施,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保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可以说,系列利好政策来得正是时候。
适时调整政府投资性住房供应方式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安置房需求规模逐渐增大。但因房屋建设周期较长,被征迁人难以及时回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迁家庭的生产与生活。为推动城市建设,缩短被征迁人安置过渡期,对未明确安置点的征收安置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等政府投资性住房,通过团购等方式筹集,原则上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建设,比如可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团购一批房源,作为征收安置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同时,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科学确定安置方案和安置方式,让被征迁人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拥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购房者可获税收补贴优惠政策
购房契税补贴是广大市民最关注的内容之一。对此,市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凡是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铜陵市(含铜陵县和开发区)购买家庭惟一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房价1%的比例给予契税补贴。
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适度放宽是此次新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表示,为鼓励支持职工家庭加快改善住房条件,《意见》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额度上都作了相应调整。一是在职工申请贷款资格认定上,放宽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要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由过去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放宽为个人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
放宽新就业人员申请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公积金时限,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我市就业创业。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有刚性住房需求的年轻职工加快解决住房问题。二是在贷款额度方面,提高了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职工家庭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这次政策规定,单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比原额度提高了20%。按我市当前的实际房价来测算,这一最高贷款额度能够满足职工家庭购买基本自住住房的资金需求。三是将职工首次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低为20%,进一步减轻职工购房首付款资金压力。
放开了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政策限制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表示,对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有改善自住住房条件意愿的职工家庭,政策规定准予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但对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作了适当的提高,即贷款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40%,贷款利率执行在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做出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有改善住房条件职工家庭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此类家庭已经享受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此同时,对于购买超出普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的自住住房的家庭,规定其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60%。此类规定也较好地体现了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应享有的权益。
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保障房家庭
此次新政策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惠及购买保障房的家庭。为鼓励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家庭,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政府的支持,实现家庭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愿望,调整的政策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此类职工家庭在有能力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时,由政府给予其住房贷款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的利息补贴。但这部分职工家庭在贷款偿还期间内,如超出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时,政府相关部门就将停止对其贴息,这既保持了政策的一致性,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办理的主要程序如下:一是承租家庭向业主单位提出购买申请;二是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出售并核实出售价格;三是与业主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办理贴息手续;四是有关部门继续对贷款补贴对象进行年度资格审查,对超出保障范围的补贴对象,政府相关部门将停止对其补贴。
适当放宽外地购房居民户籍迁入我市条件
《意见》提出,外地居民在我市购商品住房,可凭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改变了以往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方可迁入户口的限制性条件,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不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获直接利好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进一步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和流动效率,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专户银行中商品房预售资金沉淀额度,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好地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除继续采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转为定期保证金等灵活监管方式外,适度增加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提高拨付比例,具体为:达到预售许可最低形象进度或建成面积申请用款的,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35%拨付;形象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1/2或建成面积达到规划总建筑面积1/2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资金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55%拨付;单体房屋结构封顶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资金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80%拨付;单体房屋外墙等围护结构及内部砌体工程全部完工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资金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85%拨付;单体房屋质量验收合格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资金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90%拨付;房屋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全额拨付剩余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同时,为增强确认预售许可投资额度的可操作性,《意见》明确增加确认方式。在经过详细测算基础上,制订的具体做法为:对有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塔楼(有主楼与裙楼),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建筑物已经建至地面二层(含二层)以上,且已建成面积达到或超过地上规划总建筑面积20%的,视为符合商品房屋预售许可投资额度条件。
本报记者 方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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