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享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认证开始 需户籍证明
昨日记者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淄博对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已经开始。
资格认证的范围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至2014年1月份,经批准符合条件领取1至4级工伤伤残津贴(或者伤退差)、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资格认证程序:符合资格认证范围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公安管理部门开具当年有效户籍证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整理集中上报至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无用人单位的人员,由工伤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直接向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格认证截止时间:资格认证工作于3月底前完成,未按时提供户籍证明的,将暂停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待提供相应证明后,恢复发放并补发相应待遇。
淄博市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0533-2862947
张店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 0533-2162474
淄川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 0533-5288113
博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 0533-2705865
临淄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 0533-7316236
周村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0533-6160107
高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 0533-3585178
桓台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0533-8181157
高青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0533-6962390
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0533-3241074
文昌湖区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0533-6030050
原标题:资格认证需按时提供户籍证明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