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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淘汰赛哨声吹响 行业格局将调整

2014-04-14 16:21:00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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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表示要建立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但是直到今年4月,保监会的口号才最终落地。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扫除了并购的政策性障碍,这也意味着,行业格局的调整正式进入市场驱动时间。这部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最重要的突破是为保险公司并购扫清了政策障碍,并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由此保险市场的并购进入常规化阶段。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徐高林认为,保监会更多的是希望能够引入多元化资本来实现行业格局调整。

  但是,国内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是否已经做好准备,掀起一场残酷的淘汰赛?与银行一样,保险市场的淘汰机制前提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筑起防火墙。除了之前设立的保险保障基金,此次的《办法》还制定了适度的监管措施,包括强化保险公司并购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作用;设定收购过渡期和股权锁定期,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针对虚假陈述、股权代持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必要的惩戒机制。

  “机构要有多大本事做多大业务。”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年初的监管工作会上这样讲道。其意在于“推进保险市场体系改革创新,继续推进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

  近日,项俊波的发言终于在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得到落实。

  此后行业内便引发一个疑问,2014年6月1日之后哪家险企会成为国内保险业的第一例并购案例?它将发生在寿险,还是财产险?

  业内人士表示:“保监会的政策一向都具备先导性。虽对6月份之后的事情无从判定,但至少保险业并购市场的遐想空间已经打开,保险行业只进不出局面将打破。”

  谁敢踏出第一步?

  此次公布的《办法》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

  第二点,相较于2010年实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资金来源方面明显放开。《办法》明确可以在货币对价总额50%的范围内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

  允许投资者同时控股的两家公司可以经营同类业务,可以进行同业竞争。投资人并购保险公司无需受到投资期限的限制。

  极为重要的另一方面是,2010年实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而新规规定,“经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随着反垄断法、公司治理机制、偿付能力等相关规定的出台和完善不用担心在同一投资人控制下,经营同样业务的保险公司之间会发生风险传递和开展不正当竞争,故而放开政策。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表示:“此举最大的意义是完善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毕竟多数寿险公司的部分保单有效期长达数十年,出于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保护,收购与合并是当前保险公司最合适的退出方式。

  众所周知,在行业进入发展放缓期,市场主体有了一定数量保证的情况下,从向规模、数量看,到向质量、效益看,中间必经的阶段就是合并重组,优胜劣汰,这就是市场化。

  据记者了解,保险同业并购最鲜明的案例则是美国的AIG是通过持续的合并与收购才成长为现在的保险龙头企业。

  某大型上市险企高管告诉理财周报记者:“保险行业会出现并购行为是很正常的,因为不管哪个行业,都要鼓励自由竞争,并购是大势所趋,市场经济通行的并购在保险里都适用。”

  “大吃小,小并大,中型企业强强联合在今后或许都会发生,并购有时候也是双赢。”上述险企高管告诉记者:“或许今后大型财险企业会并购几个寿险公司,又或者两个中型寿险相互合并,并购后两个公司的网店会更广泛,并购只是时间问题。”

  财险并购操作难题

  目前国内有近150家保险公司,至今没有一家因破产退出市场。随着未来利率市场化加深,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挤压,一些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生存压力,保险公司的成本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部分险企开业六七年始终未能盈利的例子也不止一家。

  那么,保险企业会倒闭吗?

  据公开资料显示:1978-1994年,不到20年间全球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即使现在,美国国内的6000多家保险公司,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难逃破产厄运。

  1997年4月25日,日本互助生命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成为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以来的第一桩破产案;接下来日本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第一火灾海上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倒闭;

  在上述险企高管看来,中国的保险业会随着某些企业的破产迎来整个行业洗牌和整合,但这条新政的出台并不能呈现立竿见影的效果。

  首先按照保险险种分类,财险公司的并购就相对难以操作。保险公司2013年在利润大幅增长的同时,财产险的综合成本率在大幅攀升,财产险行业濒临亏损边缘。

  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太平财险四家公司的去年净利润分别为105.6亿元、58.56亿元、26.22亿元和15亿港元。除太保产险净利润同比下降1.4%外,其他三家均保持增长趋势。

  从综合成本率来看,太平财险的综合成本率最高,和2012年一样均为99.8%;排名第二的则为太保产险,达到了99.5%,平安产险和人保财险的综合成本率则分别为97.3%和96.7%。四家公司综合成本率平均上涨约2个百分点。

  “综合成本率上升侵蚀承保利润。”某大型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管告诉记者:“财险的竞争一方面车险竞争更加激励,车险便宜的同时,维修成本还在持续不断地上升。另一方面是现有财产公司严重依赖保险中介公司,在某些省份,车险业务几乎被中介公司垄断,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的议价能力,从而导致费用的持续提升。”

  保险业内人士告诉理财周报记者:“财产险公司的收购风险非常高,财险公司车险独大问题,使得同业之间因竞争加剧,导致成本上升,利润率收窄,盈利变得越发困难;因此财产险公司买来也是块烫手的山芋。”

  从险企的规模来看,近年来,保险企业纷纷谋求集团化发展。最明显的不过中国平安集团、安邦保险集团、中国人寿集团等。其中中国平安已经是综合金融集团,或许存在并购想法,但去收购一家规模小且亏损的公司意义又不大。

  此外,生命人寿、合众人寿、华夏人寿等中小险企在近些年通过银保渠道,使得保费规模不断扩张,但在兼并市场施展恐怕仍是有心无力,难以撬动被收购方。

  “而小鱼吃大鱼,这种事件在中国保险行业发生概率几乎为零。”上述险企高管坦言。

  保险公司淘汰赛哨声吹响 行业格局将调整

  随着行业只进不出局面被打破,保险业也或将迎来一批兼并收购潮。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明确允许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并购,并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该办法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同业收购不再“噤若寒蝉”

  此次《办法》,是继2011年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后,保监会在建立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方面的再度完善。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而此前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

  按照2010年版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这样规定一度被解读为防止同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和开展不正当竞争,其也决定了一家保险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只能拥有一个产、寿、健康险的牌照,不能同时拥有两张产、寿、健康险的牌照。

  除了对险企收购合并开闸外,对与其中资金来源的严格限制,也悄然“放流”,允许企业借款投资险企并购。此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以保证股东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除了上述利好,在股东资质放宽方面,新规也有突破。《办法》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并将收购界定为“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政策“松绑”激发行业想象

  走向2014年,原来依靠单一渠道即可坐享两位数增长的时代一去不返,国内近150家保险公司正在面临着新的严峻考验。在互联网金融的来势汹汹下,“触网”、“触微”已然成为险企跑马圈地下的必然选择,如果无法形成合力,迅速适应新规则,无疑便会被市场淘汰。

  普华永道中国保险行业合伙人周星曾公开表示,现在与彼时不同,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剧,成本和定价都是影响利润的核心要素,再加上保监会做偿付能力的要求。尤其是寿险和车险,压力表现会更为明显。而市场上60%保险公司的成本状态是居高不下的,加上价格因素,对保险行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事实上,随着保险市场走向成熟,强者恒强、弱者愈弱的格局已然初步显现。保监会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快向国内外资本开放,保险公司数量持续增加,经营管理状况开始分化,不同动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日益活跃。在此背景下,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

  毫无疑问的是,《办法》确实为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同时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业内人士认为,放宽保险公司并购的融资方式“松绑”力度非常大,因为在短时间筹集到所需资金,是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集团化发展的大幕下,求抱团发展的险企已然蠢蠢欲动。业内预计,未来一到两年,保险业会发生一批兼并收购,除生命人寿、合众人寿等积极筹划的中小险企,泰康、安邦也或激进响应。

  在即将到来的并购潮下,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办法》同时还制定了适度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并购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作用;二是设定收购过渡期和股权锁定期,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三是针对虚假陈述、股权代持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必要的惩戒机制。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