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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旅游局发布警示:购买旅游保险保障旅游安全

2014-05-08 14:49: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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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7日讯(记者 李超 通讯员 宋从余) 夏季是出游的高峰期,也是旅游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各类突发性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的频发期。因恶劣天气导致游客伤亡的惨剧时有发生,仅2013年7月14日,云南西双版纳州发生旅游大巴侧翻坠入公路,造成8名游客死亡、19名游客受伤;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发生8名坐船漂流的游客因暴雨溺水身亡,5名游客受伤。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出游勿忘安全。

  为保障广大旅游者的安全,市旅游局特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二,旅游经营者应对经营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运营进行安全评估。如遇有气候变化可能影响旅游者安全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或暂停运营。

  第三,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有关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包括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四,广大旅游者应增强安全意识,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旅游活动和线路。要关注目的地气象信息,了解有关救生常识,做好身体、心理、知识、装备的准备。切勿盲目参与不适合自身情况的旅游项目和活动。

  第五,选择自驾游的旅游者切忌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夏季气温高,容易疲劳,驾驶员应确保行车安全;同时,高温会使柏油路面软化,造成车轮与路面摩擦系数降低,制动性能下降,行驶中要注意控制车速,采取措施谨防不测。

  第六,出行前,建议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购买时需留意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额等信息,根据旅游项目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减少意外风险带来的损失。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