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居民大病保险开始实施 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万
□记者 孟一 通讯员 郭召利 报道
本报济宁讯 为进一步健全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济宁市人社局日前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等六部门下发文件,自7月1日起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无需再缴费。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
据了解,为做好大病保险工作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2014年济宁对20类重大疾病单独给予补偿。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称,城乡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补偿73%,1万元以下部分补偿17%。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责任编辑:刘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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