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频道 > 保险 > 正文

济宁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每人每月上调至950元

2016-08-24 09:11:00 来源:东方圣城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东方圣城网讯 8月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6年7月1日执行。7月1日后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差额部分将予以补发。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此外,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城镇企事业单位人员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记者 曹俐 通讯员 季昌栋)

责任编辑:鲁珊珊
新闻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