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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遭保监局处罚 未使用规定保险费率

2017-05-12 15:5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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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财经5月12日讯(记者杨永明)记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官方网站了解到,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和报销不真实费用遭到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

  根据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7〕9号),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使用规定的保险费率。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2015年10月23日至26日承保的2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实际承保费率与幸福人寿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备的建工险保单基准费率不一致。时任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团险部负责人戚飞雪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报销不真实费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幸福人寿济宁中支报销不真实费用20.87万元。时任幸福人寿济宁中支总经理李繁荣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上述行为,山东保监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对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戚飞雪警告并罚款1万元。上述报销不真实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幸福人寿山东分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繁荣警告并罚款2万元。

 

责任编辑:魏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