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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险以客户无操作资格证为由拒赔 法院判其免责条款无效

2018-03-29 11:4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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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29日讯(记者 杨永明)单位给员工上了雇主责任险,出险时员工没有操作资格证的免赔条款是否有效呢?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不”。

  日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石材矿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对有无从业资格证引发的免责事由进行了判定。

  2015年3月9日,招远市张星镇英里石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92名采石工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2015年5月18日,爆破员蒋某某装药完毕后等待爆破,负责警戒的职工徐某某发现导爆索有脱离现象,遂进行恢复,由于蒋某某并未看到蹲在地上恢复导爆索的徐某某,引爆了起爆器,导致徐某某被炸伤。

  2016年9月26日,徐某某与招远石材矿业达成协议,招远石材矿业支付徐某某各项工伤待遇款25万元(包括保险公司理赔的所有款项在内),徐某某与招远石材矿业达成《赔偿协议及权益转让书》,徐某某将赔款的追偿权转让给招远石材矿业。

  招远石材矿业随后向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提出保险赔偿要求,被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以未及时通知、亦未报警、徐某某的工伤索赔的残疾赔偿金主要是由社会保险进行赔付等理由不予赔付,招远石材矿业随后诉讼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太平洋财险辩称,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及时通知被告,亦未报警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进行确认或划分,致使徐某某受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损害原因及责任状况无法确认,原告给付徐某某损失无依据,不应向被告追偿,且原告工作人员包括徐某某均没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属于免责范围。另外,徐某某受伤应为侵权纠纷或雇主责任纠纷,原告应当按责任比例赔偿,其赔付徐某某全部损失无依据。

  法院认为,徐某某在工作中被炸伤,符合原、被告(太平洋财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徐某某不属于爆破人员,故该事故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中的有效操作资格证和特种机械、特种设备等的定义和范围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即未对”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发生的事故不予赔偿”进行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以此为由拒赔,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赔偿招远石材矿业保险金33万元。

责任编辑:魏好勇
新闻关键词:太平洋财险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