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一支公司违法违规遭罚 代理人诈骗客户6万元获刑
鲁网4月14日讯 明知投保人缴纳的保费长期滞留在保险代理人处却不予处置,日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汶上支公司(下称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收到了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近期发布的济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济宁银保监分局对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存在未对保险代理人保险销售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予以规范的问题。
经调查,2019年3月,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监测发现,张洪名下有部分客户将缴费频次由年缴更改为月缴,随后约谈代理人张洪了解情况,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知悉投保人保费长期滞留在代理人张洪处,但未按照其内部规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8版)》(平保寿办〔2018〕16号)有关规定处置。
济宁银保监分局认为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存在未对代理人保险销售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予以规范的违法违规问题,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该分局对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记者查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下称办法)看到,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据处罚决定书,保险公司因未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被处罚之外,平安人寿汶上支公司原代理人张洪则因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违规问题而承担刑事责任。
据处罚决定书,汶上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830刑初72号)显示,2018年至2019年4月,张洪虚构“续期宝”业务能够缩短保费交费年限、节省保险费的事实,诈骗客户张某某等5人共计59923.61元。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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