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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明确 处置不力的区县核减供地指标

2018-11-15 10:40:00 来源:大众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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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从土地供给端发力,倒逼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济南19部门将集中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到2020年,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根据13日印发的专项行动方案,济南市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审批和土地收益分成实行“三挂钩”,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各区、市级平台土地收益返还比例下调10%。

  3年内完成2009-2015年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意味着今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将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

  据此,为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四个中心”、“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用地,我市印发了《济南市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到2020年全面完成2009-2015年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建立精准征地、精准供地制度,并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任务。其中,对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利用,以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2009-2015年批次征收的批而未供土地任务总量为基数,2018年完成处置总量的30%,2019年完成处置总量的60%,2020年完成剩余10%,3年内全部完成处理利用。

  界定闲置土地成因恶意囤地炒地征收闲置费

  据了解,为完成3年内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目标,济南市开出分类处置的“良方”。短期内无法实施供应的批而未供土地,迅速调整利用。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意见,在摸清2009年以来批准征收的城市建设用地底数的基础上,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且无法实施供地的完整批次或完整地块,纳入调整范围,集中报省政府批准。对规划用途为市政设施、学校、医院的土地,组织项目单位尽快申报立项和规划许可,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对经营性用地,加快规划策划和土地熟化,明确时间节点,从快实施供地。

  记者了解到,与2017年印发《济南市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相比,今年济南市印发的《关于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闲置土地认定进一步细化,并对政府原因、对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司法查封等造成项目无法按时动工开发的分别给出处置意见。

  对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处置意见中明确,对恶意囤地炒地等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不予退还。除征收闲置费或收回土地,还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其未按时开工行为依法收取违约金。

  此外,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及时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尽快按程序再次供应。新供地项目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开发建设,属于企业原因未按约定开竣工的,从严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19部门联动处置利用实行“三挂钩”

  据悉,济南市成立了“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有国土资源、发改、规划、财政等19个市直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加快审批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上述负责人介绍,面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顽疾,我市开出的另一剂“良方”是实施奖惩机制,即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审批、土地收益分成挂钩。比如,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上,对完成当年处置任务的,按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10%在下一年度进行奖励,否则,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减20%;对未如期完成处置任务的责任主体,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直至任务完成。“尤其土地收益分成,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各区、市级平台,土地收益返还比例下调10%,将倒逼责任主体加快处置利用进度,形成节约优先的绿色发展导向。”

  “专项行动”速读

  ●时间安排表

  对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利用,以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2009-2015年批次征收的批而未供土地任务总量为基数,2018年完成处置总量的30%,2019年完成处置总量的60%,2020年完成剩余10%。

  按单独选址项目征收的批而未供土地,2018年和2019年分别完成50%。同时,加快2016-2018年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应和利用,实现2018年征收土地供地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

  对闲置土地处置,2018年和2019年分别完成省下达任务总量的20%、80%,2020年对国家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外的存量闲置土地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处置率达到40%。

  对国家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发现的新增闲置土地实时查处,实现常态化处置。

  ● 分类处置

  1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有10类认定情形,包括:地上物未拆除完毕;承诺市政配套设施不到位;有关市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资金不到位;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平台与合作单位磋商谈判等。

  ○能在短期内开工的,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因规划调整等情况不能再继续开发建设的,应采用协议收回、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

  ○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变更、解除或撤销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2 对恶意囤地炒地等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闲置满2年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不予退还。

  ○在征收闲置费或收回土地的同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其未按时开工行为依法收取违约金。

  不过,对以往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已确定处置方案、正在推进实施的项目,涉及企业原因闲置的不执行该意见。

  3 已开工并达到相关标准,但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无开工批文且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办理施工许可的,逾期未办理的按闲置土地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责任编辑:赵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