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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自建新能源供热将列入购房合同

2018-06-07 14:34: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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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自建新能源供热将在购房合同和验收环节予以规范。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6月起商品房合同中的供热方式条款将修改为热源方式,增加分布式新型清洁能源供热,避免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发生纠纷。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清洁能源供热技术的推广,城市供热方式呈现多元化发展,达不到集中供热条件的开发商采用自建清洁能源供热的方式解决供热需求,而目前我市正在使用的制式网签合同模板中关于“供热方式”的四个选项中,热源性质未包括新能源供热方式。这就造成了个别项目因因商品房合同中对热源未明晰是集中供热还是自建新能源设施供热,导致进入采暖季后购房业主与开发企业产生纠纷的事件发生。

  为使上述分类更科学,区分供热企业性质,防止服务纠纷发生,市城乡建设委对开发企业销售合同模板中的供热采暖系统及其他节能设施做出修改,将供热方式改为热源方式,原商品房合同中四种热源方式改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分布式新型清洁能源供热,以及其他热源方式。相应地,供热服务企业改为“城市集中供热企业”或“其他企业”。

  验收环节,市城乡建设委要求,开发企业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时,项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采取自建新能源供热设施的,其自建供热设施需进行图纸联审,购房合同需明确项目供热热源方式及供热企业名称。供热验收由企业提交申请后,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委托供热行业专家对项目供热工程进行验收,并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要求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供热工程验收备案。(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房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