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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开展新建商品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开放日及先验房后交房活动

2021-09-22 10:1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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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泰山财经9月22日讯 9月18日,为强化工程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提前化解工程质量纠纷,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济南市出台《关于开展济南市新建商品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开放日及先验房后交房活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商品住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业主开展主体结构开放日活动;在商品住宅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业主开展先验房后交房活动。 

  《意见》提出,主体结构开放日活动的监督工作,由该项目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先验房后收房活动的监督工作,由该项目相应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主体结构业主开放日活动是指,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部分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相应专业人员陪同业主在指定区域对项目结构工程质量进行开放,发放《主体结构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业主和建设单位陪同人员应在记录表中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质量问题,组织相关单位逐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留存相应施工及验收资料,并告知业主。 

  先验房后交房活动是指,住宅工程经参建各方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前,建设单位组织业主,就其选购的房屋开展验房活动,验房过程中业主提出的合理质量问题,相关单位逐项落实处理完成后,方可组织交付。建设单位按照制定的活动方案组织业主到场,发放《业主先验房情况记录表》,同时向业主公示工程分户验收结果、竣工验收结果等信息。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各方陪同业主共同对业主房屋进行查验,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在现场配备土建、水电、暖通等专业人员,提供必备检查工具,及时解答业主相关专业问题。业主按照实地查验情况填写《业主先验房情况记录表》,业主和建设单位陪同人员应在记录表中签字确认。经确认的质量问题,应在记录表中写明整改完成时限,如业主需复查的,应同时约定复查时间。对于业主提出的不符合客观事实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解释。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质量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在约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成,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留存相应施工及验收资料,并告知业主,如业主需要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的,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意见》要求,相关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活动中业主到访情况、质量问题及整改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监管部门,弄虚作假的,对相应责任主体通报曝光,对建设单位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信用惩戒扣分。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投诉的,倒查活动记录及问题整改记录。对于活动中记录的质量问题整改维修不到位而产生质量投诉的,对建设单位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信用惩戒扣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施工、监理单位,按《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信用惩戒扣分。 

  对于积极组织、措施得力、反馈问题较少、整改及时、整体满意度较高的项目,相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表扬,并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信用评价加分奖励。 

  《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2月1日,参建各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本意见实施。2022年2月1日后参建各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遵照执行。(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琴
新闻关键词:济南市新建住宅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