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拖延退款却无违约责任 业主追索对等权利

2014-11-03 11:24:00 来源:《市场导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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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面积因“多退少补”而产生的差价款,业主需补交的必须当场交纳,开发商应退回的,却得等上一个月。更甚的是,业主范先生在相隔两个月后仍未获得退款,直至《市场导报》维权中心的介入后方才解决。

  如今,差价款虽然已经获退,但是一个新问题又浮了出来,即开发商该不该支付违约金?范先生说,这其中又牵扯出一个极大的不平等条款。

  此前,范先生与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经房地产部门测量,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故碧桂园公司应向他退还其中的差价款。

  2014年7月31日,在开发商确定的集中办理“多退少补”房价款的日子里,范先生与众多的业主一同赶到现场。看到不少人因超面积而被要求当场付款时,范先生以为他那份退款也可以马上领取了。

  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在现场他被要求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开发商在协议上确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将该差价款一次性支付。“他收钱,你必须马上兑现。他退钱,却要拖延这么久。这样的规定本身就已经不合理、不对等的!”范先生事后向导报记者气愤地表示。

  而《补充协议书》上的一项规定,更让范先生觉得开发商“得寸进尺”,很是霸道。导报记者留意到,补充协议第五条规定,若乙方(业主)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方式补交的,乙方按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房价款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开发商)可按合同约定不予交付商品房。

  “开发商对业主的交款设置了苛刻的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中,却找不到开发商自己违约后应承担责任的条款!”范先生说,在法治环境日益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趋成熟的当下,如此强势且又霸道的做法,令他颇感惊讶。

  范先生认为,虽然开发商没有设定自己违约后的责任条款,但业主有权利依据对等的法则,追究其违约责任。即他有权利根据购房合同,追究开发商逾期退还差价款的违约责任。对照逾期不超过90日的情形,碧桂园公司应按日支付业主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对于业主的这一较真行为,开发商如何看待?导报记者多次联系杭州碧桂园公司,但相关人员均未做出回应。该事件的进展,本报还将持续关注。

  有消保人士则认为,房屋买卖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也应体现上述原则。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做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行为就构成了违法。

  作者:导报记者 陈彤

责任编辑:宋燕茹
新闻关键词:碧桂园违约维权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