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交车 济南万帮之星汽车公司购车合同存“不平等条款”

2016-05-27 09:58:00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5月26日,市民贺先生向本报反映,他3月底在位于槐荫区的济南万帮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车,并交了10万元定金。销售合同约定4月底交车。可现在到了5月底,万帮之星仍没有交车,并推到6月底交车。贺先生咨询了其他汽车销售公司后发现,该公司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合同中将“因车辆生产厂家原因导致车辆不能按期交付”情况为不可抗力,也不承担违约金。 

  对此,万帮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售后工作人员称,贺先生所购车辆很高档,他们也想着早日将车交付,可厂家迟迟没有将车调整到店。目前,济南市场没这款车。预计6月底,厂家将进行调货,但能不能到他们店,现在还不好说。 

  根据贺先生提供的销售合同,记者注意到,贺先生购买的奔驰GLE450这款车,总价为1058000元。合同中规定,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或双方另行达成的时间交付车辆,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定金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但因车辆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车辆不能如期交付或交付不能的情况属于约定的不可抗力,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雨认为,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是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奔驰4S店将因车辆生产厂家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交付的情形列入不可抗力是一种约定的免责条款,本质上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该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贺先生可要求汽车4S店承担违约责任,汽车4S店再要求厂家承担违约责任。”胡春雨说。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