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售前称不合适可退货后又变脸 消费者维权难

2017-02-14 09:32:00 来源:水母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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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14日讯 近日,蓬莱市消费者迟女士在某服装商场给母亲购买了一件衣服,购买时迟女士就告诉经营者,如果穿着不合适是否可以退货?经营者承诺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换货。第二天,迟女士到商场退货。经营者告知迟女士只能换货,迟女士认为不合理,购买的时候经营者承诺可以退货,双方是协商好的,经营者现在不予退货属于违约了,双方发生了争执。迟女士将此事投诉到了蓬莱市消投中心。

  消投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服装商场的经营者。经营者称,迟女士购买的时候,经营者没有告诉可以无条件退货。消投中心认为:由于经营者不认可购买时关于退货的口头协议,双方又没有书面协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由于消费者不能提供证据,无法分清责任,消投中心无法受理此投诉。

  针对年后消费投诉高发现状,消投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商家服务时,不要一味听信对方口头承诺,能签正规合同或协议的当然最好,实在不方便签的,也应要求商家将口头承诺备注在发票或收据上,要将承诺落实成白纸黑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口头形式也是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各种原因,例如双方是熟人、亲戚或者怕麻烦,为了一时的方便,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在订立合同时往往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然而口头协议虽然方便,却不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协议内容也容易变更,一旦发生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否认合同的存在,因不存在书面的合同,另一方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最好要求商家的承诺在发货票上注明,以免事后维权时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水母网)

责任编辑:鲁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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