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霸王条款”你遭遇过吗?
鲁网4月14日讯 供水合同中动辄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旅游合同中消费者的权益被排除……类似的“霸王条款”,你遭遇过吗?哪样的合同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12日,山东省工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就评出的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布,这些条款涉及供水、供气、供热、购车、旅游等领域。本报精选了其中几个典型案例,如果你遇到类似格式条款,可以拨打12345投诉。
XX市《城市供水合同》:“用水人未按期交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水费1%的滞纳金,且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
点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除国家法律外,均无权设立滞纳金。因此,供水企业在合同中设定“每日收取应缴水费1%的滞纳金”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供水企业在合同中规定自逾期交纳水费之日起“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既未经过审批也未进行必要的催告,违反了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XX市《供用热合同》:“免责条款: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免除供热方责任。”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责任不可归结于消费者,作为供热公司不能仅仅以停水停电中断供热原因免除自身因违约造成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此类情况,供热公司可以向第三方追究责任,但不能作为自身免责的理由。
XX市《旅游合同》:“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点评:旅游合同约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根据《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不仅包括景点,还包括停留时间、在途时间、途经地以及时间分配等,如果授权经营者对双方约定的行程可以擅自改变的话,属于排除了旅游者的主要权利。(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