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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济南市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12项举措

2020-02-18 17:51:28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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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8日,济南市出台12项举措,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精准服务的工作部署,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

  这12项举措包括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还款困难的企业可展期或续贷、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调整预售形象进度、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租赁国有资产的房屋中小企业免收1至3个月租金等,条条都是真金白银,可谓干货满满!具体举措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相关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协调引导驻济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当调整预售形象进度要求,将高层、小高层建筑预售形象进度不少于地上12层,调整为不少于地上6层,多层建筑调整为正负零;对复工的项目,可依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返还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

  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医疗卫生、工业、仓储用地,按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月23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依受让人申请,延期到疫情消除日(不含)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其他用地项目,按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月23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依受让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期限的基础上延期1个月缴纳,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出让金利息。

  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以延期缴纳,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无法按照原施工合同周期完工的,合同双方可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费用的增加,各建设主体下一步按照住建部门出台的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执行。

  鼓励企业通过线上销售、线下预约办理的方式售房,避免人员聚集。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应加强销售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确保自身健康和安全。购房资格可以网上查询和预约办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可以容缺原件审核。

  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1至3个月租金。鼓励其它产权人为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或个人,减免或者缓收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即报即批”。住建部门应加强复工指导,主动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

  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协同合作,帮助企业落实复工复产要求,保证市内、省内员工尽快返岗,协调解决返岗人员交通、住宿、生活保障等问题。根据企业需求,协助落实调配防疫物资储备。

  其他有关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加大金融支持、提升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

  鲁网2月18日讯(记者 徐英淦)2月18日,济南市出台12项举措,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精准服务的工作部署,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

  这12项举措包括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还款困难的企业可展期或续贷、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调整预售形象进度、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租赁国有资产的房屋中小企业免收1至3个月租金等,条条都是真金白银,可谓干货满满!具体举措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相关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协调引导驻济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当调整预售形象进度要求,将高层、小高层建筑预售形象进度不少于地上12层,调整为不少于地上6层,多层建筑调整为正负零;对复工的项目,可依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返还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

  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医疗卫生、工业、仓储用地,按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月23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依受让人申请,延期到疫情消除日(不含)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其他用地项目,按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月23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依受让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期限的基础上延期1个月缴纳,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出让金利息。

  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以延期缴纳,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无法按照原施工合同周期完工的,合同双方可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费用的增加,各建设主体下一步按照住建部门出台的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执行。

  鼓励企业通过线上销售、线下预约办理的方式售房,避免人员聚集。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应加强销售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确保自身健康和安全。购房资格可以网上查询和预约办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可以容缺原件审核。

  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1至3个月租金。鼓励其它产权人为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或个人,减免或者缓收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即报即批”。住建部门应加强复工指导,主动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

  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协同合作,帮助企业落实复工复产要求,保证市内、省内员工尽快返岗,协调解决返岗人员交通、住宿、生活保障等问题。根据企业需求,协助落实调配防疫物资储备。

  其他有关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加大金融支持、提升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鲁网记者 徐英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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