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印发通知提出,自今年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据悉这是山东自2005年起,连续15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通知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工亡职工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生活护理费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全省月人均增加13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