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简称“济南市市监局”)发布价格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山东中旭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中旭房产物业”)因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外,该公司还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但因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故不予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于济南市市监局)
据了解,山东中旭房产物业成立于2002年9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营房地产中介代理、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处罚信息显示,其在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而且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但由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全部预收电费,济南市市监局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对于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定性,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针对当事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因其已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履行了改正义务,并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向终端商户公示,不予行政处罚。针对这项处罚决定,济南市市监局解释称,当事人情况符合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规定,属于“不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由于其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属首次发现,且已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所以不予行政处罚。(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