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点”行长之后,贷款即可顺利获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下称齐商银行张北支行)原行长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为他人办理银行贷款提供帮助,先后受贿40余万,最终获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2019)鲁0306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显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日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记者了解到,张某即为齐商银行张北支行原行长。
今年4月份,张某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就已被曝出。彼时,淄博市纪委监委官网通报称,“淄博市齐商银行张北支行行长张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淄博市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周村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近半年后,张某涉受贿犯罪的一审审判尘埃落定。
张某供述称,之所以多人对其进行贿赂,因其所在支行的所有贷款必须经过他本人同意才能向上级行提报。任职六年间,张某合计收受贿赂价值40余万元。不仅如此,张某还曾向贷款方示意需求,以便让贷款人投其所好。淄博某乳品公司总经理孙某表示,大约在2012年初,曾因贷款送给张某当时刚上市不久的三星W999型号手机一部,价值9980元。
记者根据判决书进行统计看到,张某先后接受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负责人的贿赂,并为相关企业办理贷款提供帮助。其中,收受单一行贿人最大数额为17万元,贿赂人为淄博某装饰工程公司负责人王某。
王某称,为了顺利贷款或感谢张某在贷款上给予的帮助等,其先后9次送给张某银行卡或购物卡,价值17万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春节前后,王某先后将面额2万元的银行卡和2万元购物卡送给张某。2012年6月份,为了续贷和增大贷款数额,王某再次向张某行贿3万元。贷款没有进展后,王某第四次向张某行贿,这次送给张某的是1万元银行卡。随后,王某的贷款在2012年7、8月份通过审批。此后,王某又先后5次向张某行贿价值9万元的银行卡或购物卡。
另据判决书,张某还曾因受贿后事情没“办妥”与贷款方反目。王某1称,其曾多次在齐商银行某支行办理贷款,并分三次送给张某现金共3万元。2013年5月,张某擅自将王某1的500万元承兑汇票中的200万元予以贴现,并将所得款193万元存到王某1公司账户上,导致款项不能取出,无法支付贷款,给王某1的公司造成了损失。贷款到期后,王某1想续贷,但因不能接受张某让他购买支行行长徐某某一辆六、七十万元的二手捷豹车,放弃贷款。
2013年5月左右,王某1将张某擅自将其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的事实举报至淄博市银监局。事后,张某向王某1银行账户中退还2万元,王某1再次向淄博市银监局举报张某。直至今年4月,张某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曝出,这距离其被举报已有6年时间。
记者从判决书中获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张某亲属已向监察机关退缴全部受贿款项43.3万元。但违法犯罪行为终究难逃法律制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追缴违法所得34.298万元。(来源:鲁网 记者:杨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