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规范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2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侯翠荣介绍,《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管理环节,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归纳起来就是:排污不能任性!
具体来说,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要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履行自行监测义务、信息真实承诺和披露义务。这些规定,使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做法,落实企业的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侯翠荣说,《条例》对排污单位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管理两类。符合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大概半个小时内就能完成登记,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二是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避免出现“一刀切”。针对《条例》出台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设施不完善的、未批新建的等,《条例》给出了预留期,要求限期整改,不搞“一刀切”,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帮扶。三是实施“一证式”管理、一个平台管理,减少对企业的扰动,减轻了企业负担。
鲁网·泰山财经记者 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