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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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新增在线诉讼
2020疫情以来,全国大规模推行在线诉讼,为使民事诉讼规则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的转型升级,《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o.2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第一,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第二,中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
第三,明确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六种情形。
第四,规定了独任制和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
No.3
电子送达范围扩大
原《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送达的范围有限制,仅限于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本次修改扩大了电子送达的范围,明确“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No.4
缩短公告送达期限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日。实践中,大量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其实是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恶意拖延诉讼所致,对于不诚信诉讼者给予过度权利保障,既违背公告送达制度初衷,也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60日缩短到30日,是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将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