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近日,青岛出台《关于加快“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通过规定明确准入条件、制定合作分担机制、设立鼓励政策等方式,促进我市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推动全市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意见所指的“飞地经济”,是指各区 (市)、经济功能区按照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将项目从“转出地”放到“转入地”的重点园区建设,利用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机制,实现共赢的经济模式。按照意见规定,“飞地经济”项目的种类包括三类。 其中,跨区 (市)新上产业项目主要指由 “转出地”首先洽谈对接,根据项目需求和产业特点,引荐到 “转入地”落地建设的产业项目; 跨区 (市)合作园区项目主要指 “转入地”在本地划出一定面积土地,与 “转出地”共同投资或由 “转出地”单独投资开发建设的合作园区;跨区 (市)搬迁产业项目主要指由 “转入地”与 “转出地”双方主导推动,税务登记在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理,因实际生产经营由 “转出地”整体迁移至 “转入地”,按照政策规定需进行税收征管关系调整的企业搬迁项目 。
在“飞地经济”项目准入条件上,意见给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并与“转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符。其次,须符合 “转入地”园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目录和准入标准。此外,新上产业项目须是内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产业项目,同时,承担主体须是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搬迁产业项目,须是搬迁前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 “转出地”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年均达到200万元以上;合作园区项目,投资不低于5亿元。
为确保“飞地经济”发挥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的作用,意见对“飞地经济”项目的合作分担机制提出明确规定。
在财税收入分享方面, 对跨区 (市)新上产业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合作双方利益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原则上由双方协商决定。对 “转入地”为平度市、莱西市的新上产业项目,分享期限自增值税产生之日起,原则上分享期限为10年,“转出地”和 “转入地”可按5∶5的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可 “一事一议”。 对跨区 (市)合作园区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采取“一园一策”方式,由 “转入地”与 “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期限和分享比例。已建成的园区,采取托管方式委托其他区 (市)、经济功能区运营的,也可参照执行。对政府主导的跨区 (市)搬迁产业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参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在经济指标统计方面,在政府内部考核时,对于经济指标,原则上由 “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5∶5进行划分,或综合考虑权责关系和出资比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划分,合作双方指标分享期原则上与财税利益分享期一致。 “飞地经济”项目常规统计调查按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统计范围均为 “四上”口径,由 “转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核算和发布。
在安全环保责任划分方面, “飞地经济”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按照属地原则由 “转入地”承担; “飞地经济”项目节能减排降碳考核指标,按照属地原则由 “转入地”按现行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考核。
为鼓励“飞地经济”发展,意见对“飞地经济”项目提出了系列保障措施。在利益分享期内,新上产业项目或合作园区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在区 (市)、经济功能区分成部分可视情返还项目投资方或合作园区管理机构;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等享受 “转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重大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项目涉及的能耗、煤炭消费、产能置换等指标实行全市统筹,优先保障需求;支持平度、莱西 “飞地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区 (市)综合考核,对成效突出的区 (市)予以加分奖励。
意见指出,要建立 “飞地经济”协调推进机制,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 “飞地经济”协调推进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