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劳动合同条例:接受岗前培训即建立劳动关系
重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增加了诸多亮点。这些亮点让少数别有用心的企业无处遁形,给他们带上了法律的“紧箍咒”,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则真正做到“无缝覆盖”。
亮点一: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学习,即建立劳动关系
条例修订之前,劳动者在岗前培训、学习期间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少数单位钻法律空子,对一些原本比较简单、一学即会的工作,却安排劳动者进行较长时间的岗前培训、学习,其目的不言而喻。而正是由于缺少劳动关系的保护,使个别在培训期间负伤的劳动者,被挡在享受《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待遇的大门之外。
修订后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这一规定告诉我们,被招用者在培训、学习期间,即受到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亮点二: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围做进一步扩大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等特殊情形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正是由于有上述规定,少数单位为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想出一些旁门左道,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劳动者仍继续提供劳动情形下,先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一段时间后再另行订立合同;另有个别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采取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方式,以达到减少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上述两种方式的最终目的,均是为了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修订后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上述两条规定,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情形逐一列举,从而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添上重重砝码。
亮点三: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单位工作,但劳动合同未及时续订,对此情形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法律、法规未给出明确答案,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增加不确定性。
修订后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条例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此,更要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学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办事,与劳动者和谐共处,企业才能有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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