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置业3.1亿信托违约被诉 管辖权异议拖累资产处置
因未能偿还3.1亿元信托贷款,火炬置业已被新华信托启动司法程序索债,尽管以“管辖权异议”理由提出上诉,力主将案件移交“大本营”山东审理,但这一诉求仍在终审裁定中被驳回。
3.1亿的信托违约
火炬置业2007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公司为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岭。
2011年9月15日,新华信托“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规模3.1亿元,用于火炬置业名下的火炬东第项目一、二期及后续开发建设,计划以火炬东第项目销售收入及其他经营性收入偿还贷款本息。
按照彼时的宣传,火炬东第项目分三期开发,总投资137948.27万元,销售回款有充分保障,项目一期主要由当地公安局、国税局、区管委会、女子监狱、少管所等多个单位的团购1429套构成。
项目采取了多层增信方式,一是火炬东第项目一期 、二期、三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全部抵押,评估价不低于6.2亿元。
抵押物用于销售时, 火炬置业应向新华信托申请解除部分抵押权,并在解押前向信托贷款监管账户划入销售保证金,划入销售保证金的数额=解除抵押权面积×评估单价。
二是火炬集团、陈岭将其合计持有的火炬置业100%的股权进行质押,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新华信托还对这一项目的还款保证金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火炬置业应不迟于贷款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当日,向信托贷款监管账户存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现金。如未能履行,新华信托有权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决定就部分或全部抵押物提前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债权。
而对于项目还款,新华信托则要求,贷款本金分期偿还的方式为,信托贷款发放满六个月时,偿还信托贷款本金的15%;满十二个月时,偿还信托贷款本金的15%; 贷款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剩余的70%。
诉讼的时间成本
然而,尽管对于项目做出细致的风控要求,火炬置业仍给新华信托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火炬置业的资金周转开始出现问题,项目工程进度也不容乐观,甚至多次被购房者投诉延期交房,并拒不支付违约金,对于新华信托的贷款也无法偿还,无奈之下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据了解,在此前进行的一审环节,新华信托起诉称,火炬置业在第二次还款日期届满时,未能按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及信托预计收益、信托费用等,且经多次催促仍未偿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同时,火炬置业未按照协议约定将项目销售收入全部划入监管预储帐户。在2012年12月16日前未向信托贷款监管账户存入不低于1.5亿元现金,违反了《信托贷款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
新华信托的要求是,火炬置业需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29728.38万元人民币,给付逾期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6703.56万元人民币的罚息,山东火炬集团及陈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被告方火炬置业则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火炬置业、山东火炬、陈岭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境内,并且被查封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也在山东省济南市,因此应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而法院的认定是,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向新华信托住所地或所在地或主营业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新华信托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且本案标的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所以重庆市高院具有管辖权,因而驳回火炬置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对于这一裁定,火炬置业并不认可并提出上诉,但在近期公开的判决书中,这一上诉在终审裁定时仍被驳回。
北京某信托公司合规人士表示,今年以来,信托融资方还款违约最终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案例逐渐增多,“欠债还钱”的基本事实认定一般不会出现意外,但进入诉讼环节后,时间成本便成为了最大的问题,包括“管辖权异议”等在内的诸多对方上诉请求,都会进一步延长信托资产处置的时间周期,这也是信托多年来还款风险屡见不鲜但始终极力避免“诉讼”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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