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棚户区将改造完成 4年改造79.79万户
◆可商业开发的,鼓励民间投资
◆引导信贷投入,在建项目可抵押
◆禁止强拆,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省政府日前下发意见提出,从明年开始至2017年,全省将改造棚户区79.79万户,基本完成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2007-2012年,我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48.2万户,近200万棚户区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环境较差、住房简陋、安全隐患多的棚户区或城中村。
意见提出,对商业开发价值低的棚户区改造,政府可直接组织实施。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政府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民间资本、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省级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市、县级政府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此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地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贷款。试点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
意见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给予同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对直接投资的民间资本,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商业服务设施建设比例的方式,保证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各地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 张海峰 赵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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