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开发商隐瞒辐射可罚5万

2014-01-17 08:33:00 来源: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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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山东地铁、城轨等轨道交通设施陆续投入使用,保护百姓免遭相关辐射威胁迫在眉睫。2014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分别从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核电厂外围区域划定限制区半径不小于5000米

  《条例》指出,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电厂外围区域划定规划限制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5000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规划限制区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依法限制新建、扩建建设项目。

  违规排放、处置放射物最高可罚50万元

  关于违规排放放射物,《条例》也给出了惩罚标准。核电厂排放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排放中、高水平的放射性废水。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核电辐射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对核电厂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进行监测。核电厂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放射性废水、废气的,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中、高水平放射性废水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放射性废物应送交有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处置,擅自处置或交给无资质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商隐瞒辐射信息最高罚5万元

  另外,对于房屋环评信息的公示问题,《条例》指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张聪

责任编辑: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