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品房测绘费由开发企业承担 不能向购房人收取

2014-05-24 16:33:00 来源:鲁中晨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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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 上午,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山东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明确房产测绘和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45号),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应当委托测绘机构实施测绘,测绘结果用于购房人办理房产权属等级手续,测绘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向购房人收取。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房地产管理需要,委托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施预测绘的,测绘机构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测绘费用。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均没有委托测绘的,测绘机构不得强制测绘并收取费用。

  关于房屋登记费用部分,该通知规定,购房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由申请人向登记机构缴纳房屋登记费。实施房产预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的,由抵押权人缴纳房屋登记费。作为住宅配套设施的储藏室及车库,与住宅一并登记的,登记机构应按一件收取登记费;应申请人要求分开登记的,应按不高于住房登记费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责任编辑:孔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