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有关管理暂行办法 明年省级专项资金压减10%

2014-09-30 08:46: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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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姜宏建

  通讯员 丛培德 孔进 报道

  “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争取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我省日前出台的《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构建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并以此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告诉记者,“这次出台的《办法》,既将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理念和措施制度化、长效化,又提出了当前深化专项资金改革的具体意见,从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规范预算编制执行、优化支出结构、强化管理监督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管理程序和行为规范,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现依法理财,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依据。”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办法》要求,“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作出了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应当实行整合;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需省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有关部门应提供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文件依据。

  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单哲说,“《办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进行了规定,勇于‘革自己的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确保资金分配规范、公正、透明。”《办法》要求,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方式,促进简政放权,增强市县政府统筹发展的能力。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扩大公开招标、公开评审范围,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大胆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主要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不适宜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采取事后补助、间接补助的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为解决专项资金结构固化、只增不减等问题,《办法》健全专项资金动态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的设立、退出等作出严格规定。一方面,严把“入口”,规定,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另一方面,畅通“出口”,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需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责任编辑: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