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渠引水"治民间借贷乱象 减少金融风险

2014-12-05 07:57:00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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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4日电(记者袁军宝 魏圣曜)为治理民间借贷乱象,减少金融和社会风险,去年以来,山东率先制定政策在全省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机构”两类机构,推动民间融资逐步“由暗变明”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来看,仍需国家通过明确法律依据、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各地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

  --“建渠引水”,以两类机构推动供需规范对接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高利贷引发的暴力事件及非法集资“跑路”事件频发,引发诸多金融和社会风险。目前,经济仍存较大下行压力,实体经济资金断裂风险增大,民间资本“暗流”可能引发的风险不容忽视。济宁市金融办主任李东波说,今年以来,济宁公安部门立案的案件中金融类案件占40%,投资担保类公司、农村合作社不少都查出存在高利贷行为。据山东省金融办估算,整个山东省民间融资总量约达到4000亿元。

  业内专家认为,缺乏规范的引导渠道是民间借贷乱象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有资金者无正规出借渠道不敢出借,或出借时以较高利率补偿风险;另一方面,需求方难从“阳光”渠道寻得资金,不得不高息借款,从而导致民间资本要么“沉睡”,要么成难以管理的“猛兽”。

  为此,山东2012年3月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2013年10月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着重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类新型民间融资形式。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不仅可以对实体经济放贷,还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并且允许公司适度定向募集资金,从而保持资金流。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主要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起到中介对接、登记审核等作用。目前山东这两类机构分别达到474家和57家。

  “供需双方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然后平台撮合、面谈、公证,民间借贷就完全‘阳光化’了。”泰安市盛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天歌说,借款方既有种养殖大户,也有用来资金周转的企业。

  这两类机构“引水”作用明显。据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统计,今年1至8月,全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累计投资200.96亿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成功对接5.31亿元,对接成功率约7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李永健说,此前山东一直是非法集资“重灾区”,但目前已退出全国前十的“黑榜单”,重要原因就是为民间资本找到了“出口”。

  --民间借贷进一步“由暗到明”仍有障碍

  虽然目前民间资本“由暗到明”在山东已找到有效路径,但实践中也遇到法律依据不明确、借贷抵押缺乏支持等问题,影响民间资本的进一步阳光化。

  首先是相关法规制度缺失。业内人士指出,山东省出台的地方性文件法律效力不足,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或违规经营,法律依据不明确。此前,山东宁津县法院支持一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合同有效,而邹平县法院却认定“涉案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按无效处理”。

  “此外,司法部门的支持还不够。”滨州一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总经理高峰说,多数涉及民间融资机构的案件法院不受理,部分案件要交30%至50%保证金法院才会受理。

  二是借贷抵押缺乏政策支持等因素导致“场内交易”活跃度不高。淄博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董事长陈平说,由于纳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的“场内交易”没有担保和抵押物,出借方往往不敢出手。“不少政策没有为民间借贷‘开口子’,林权、设备、车辆、单位房产抵押都受到政策限制。”东营黄河三角洲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董事长韩学功说。

  三是征信体系建设滞后。泰安市同泰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淑娟说,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无法进入,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都靠客户自己举证,“希望能共享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并且我们也可以把借贷信用记录提供给人行,对整个征信系统也是很好的补充。”

  四是税收和奖补政策不到位。李永健说,从根本上来讲,民间融资机构应该视作准金融机构,但因为法律地位的问题,目前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虽然主要功能就是“支农支小”,却无法享受相关的奖补待遇。临沂市罗庄区兴华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董事长崔中启说,今年1-8月公司放贷7000多万元,同期交税额就达269万元。

  --民间资本阳光化空间大 建议加强政策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民间资本已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并且有很大的利用空间,国家应从法律政策、征信体系共享、税收等多个方面支持民间资本进一步阳光化。

  “山东约80%的实体企业或多或少地曾通过民间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李永健说,目前山东有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272亿元,即使融资额放大至注册资本的5倍,其资金吸纳能力也只有1400亿元左右,相比全省民间融资总量来说,路还很长。业内人士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民间资本阳光化。

  一是在国家层面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让民间融资机构正当利益得到保护。李永健等人建议,一方面需要国家加快出台“上位法”,另一方面也应鼓励各地法院设立金融法庭,同时也可以通过协调建立民间金融调解仲裁机构,“三管齐下”解决法律支持不足的问题。

  二是抓紧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或建立“负面清单”。潍坊市金融办主任李传顺等人建议,如果打通各部门间的信用系统比较难协调,至少也应该由人民银行、公检法等部门多方合作,专门建立失信者“负面清单”查询系统。

  三是加强税收等扶持,提高民间融资机构的积极性。李传顺说,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本应由政府搭建平台,现在山东省让“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来承担,建议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直接购买这一服务。韩学功等人还建议,可考虑建立省级统一的“民间借贷扶持基金”,根据业绩对经营规范的登记服务中心给予经营资金扶持。

  四是应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黄天歌说,“地下钱庄”不光抢正规登记公司的业务,而且不交分文税收,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应加强打击。这既防范了金融及社会风险,也有利于正规民间融资机构的发展。

责任编辑: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