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原原财政局长宋振兴贪污受贿一审判14年

2015-04-04 10:59:00 来源: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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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天(3日)下午,该院依法对平原县原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宋振兴贪污、受贿,被告人宋庆波、代斌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其中被告人宋振兴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据了解,被告人宋振兴,案发前任平原县政协副主席兼平原县财政局局长(副县级)。被告人宋庆波,原任平原县水利局副局长(正科级);被告人代斌,出生于1976年10月,系德州市德城区华建钢结构服务部业务经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宋振兴利用担任平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和平原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宋庆波、代斌采取巧立名目、开具假发票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共贪污公款130.08万元,其中伙同宋庆波、代斌共同贪污50万元,代斌分得赃款5万元。2007年12月和2014年3月,因检察机关查帐和纪检部门找其谈话,被告人宋振兴先后两次向县财政局退缴了全部赃款。

  2007年中秋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宋振兴利用其担任平原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1.5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振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宋振兴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宋庆波、代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告人宋振兴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贪污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贪污罪可认定为自首,其贪污所得赃款案发前全部退缴,对其犯贪污罪依法减轻处罚;其所犯受贿罪大部分系坦白交代,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宋振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宋庆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5年。被告人代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宋振兴、宋庆波、代斌贪污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返还原单位。被告人宋振兴受贿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张帅)(完)

责任编辑: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