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严打中药非法经营 食药两用物品名单公布

2015-07-25 09:31:00 来源:胶东在线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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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7月24日讯(记者 侯洪斌 通讯员 夏天棋)记者从烟台市食药监局获悉,烟台各县市区近期将依法依规集中开展整治行动,查处非法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

  卫生部曾于2002年印发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经营销售除国家规定的食药两用品种外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从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除药食两用品种外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各级食药监督部门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销售的中药材,是指当地农民(或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销的地产中药材,烟台市范围内常见的地产中药材为北沙参、桔梗、柴胡、牡蛎等,中药饮片和除地产品种外的中药材不得销售。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除地产品种外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机构和个人,各级食药监督部门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

  根据规定,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商场、超市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的,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商场、超市销售除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外的中药材的机构及个人,各级食药监督部门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

  根据“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的规定,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中药配方颗粒的,按超范围经营查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中药配方颗粒的,按无证经营查处。此外,凡以各种展销会名义销售除传统滋补类药材外药品的,各级食药监督部门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

  烟台市食药监局提醒市民,中药饮片粉碎是一种生产加工行为,相关机构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凡未取得证件便将饮片粉碎后包装销售的,按无证生产查处。不过为了百姓服用方便,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的药店可以根据消费者要求,为现场购买饮片者提供代加工服务,但不得将批量饮片加工成粉末预包装后销售,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商场、超市不得加工销售中药粉。

  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