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颁新规促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 鼓励用新能源
为了防治京杭运河航运污染,日前,山东出台《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禁船舶向京杭运河直接排放船舶生活污水,鼓励新建、改建船舶采用液化天然气等新型能源。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京杭运河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协调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办法》称,禁止通过京杭运河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若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采取布设围油栏等防污染措施: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为其他船舶提供油料补给服务作业;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业。
若船舶违反规定,向京杭运河直接排放船舶生活污水或者不能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若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不接收船舶污染物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由负责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运河港口应该设置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和运输设施,否则将会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殷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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