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跨区域“飞地”项目实施主体税收分享制

2016-01-05 09:15:00 来源:大众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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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理顺“飞地”项目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引导产业优化布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确定对跨区域“飞地”项目实施主体税收分享制度。

  《通知》明确,由省内各级政府主导的跨市、跨省“飞地”项目,主要包括本地企业在省内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经济开发园区,以及承接京津冀等省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产业转移项目。属市场行为的自主迁移企业,不在实施范围。纳入“飞地”双方分享范围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含营改增部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税”市县分成部分。

  《通知》规定,实行“三税”分享的“飞地”项目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二是项目承担主体须是在迁入地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三是新上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合作共建园区项目,以及老企业因产业转移、环境制约等原因而跨市搬迁且影响当地财政利益较大的项目。

  对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对老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双方按5:5比例分享,并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对合作园区项目可由双方政府根据园区土地价值、基础设施投资比例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在上述分享比例的基础上,省内“飞地”双方可综合考虑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主体等因素,在上下20个百分点的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省外“飞地”项目,参照以上分享办法,按双方协商意见执行。

  《通知》强调,“飞地”企业按属地原则就地纳税,相关方政府应分享的“三税”收入,省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办理。对承接京津冀、“一带一路”地区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以及省内企业跨市投资落户省级扶贫重点县的重大产业项目实现的“三税”省级分成部分,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实施“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是推动区域协同发展、优化产业布局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减少省内跨区域“飞地”项目利益矛盾,引导省内东部优势企业参与西部地区扶贫开发建设,鼓励市县参与京津冀等省外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合作建设,对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赵兵 严文达 于淼)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