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调整需超半数业主同意

2016-01-10 16:41: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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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物业管理费到底怎么收?收多少合适?遇到物业费纠纷又该如何处理?1月8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物业收费管理将有新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公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

  应适当减免

  意见稿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意见稿明确,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意见稿特别提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也将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买了车位但没停车

  费用可减收

  机动车停放费也是百姓关心的话题。意见稿指出,机动车停放费,包括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对于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意见稿明确,可以按月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

  但有一种情况除外,意见稿规定,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将建

  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物业利用各种共用设施设备取得的经营收入都用到哪里去了?”面对业主的质疑,新规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等级、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及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