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鲁十条”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

2016-03-24 08:38: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鲁创业就业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围绕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20-45周岁)来鲁创业就业提出10条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济南、青岛等地以及其他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创建各具特色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平台。

  《意见》提出,支持台湾青年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来鲁创办企业。对台湾青年创办小微企业的,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完善落实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对新招用劳动者(含台湾青年)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

  为鼓励扶持台湾青年创业,重点支持济南、青岛等地以及其他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创建各具特色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平台。对累计引进20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60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可纳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评选奖补范围,优先予以认定。对创业资金不足的台湾青年,可提供额度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来鲁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台湾青年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对首次来鲁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台湾青年,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鼓励台湾青年参加创业大学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每人最高18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为帮助台湾青年顺利在鲁创业就业,在市、县(市、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和平台,在项目对接、办公场所、资金扶持、税收减免、贷款融资及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并帮助协调解决子女就学、住房补贴、社保医疗等问题。

责任编辑: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