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租房新政今起实施 收入门槛调至1380元
白沙河公共租赁住房
6月1日起,山东省青岛市正式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新标准。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消息,新政主要改变三方面:保障范围扩大,保障面积标准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提高。
新政将市区户籍家庭申请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1380元(含)。
近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并提高了保障标准,越来越多的公租房待保障家庭将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租赁补贴。
收入条件放宽:810元/人提高至1380元/人
新政将市区家庭申请公租房补贴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其他条件不变。调整后,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申请公租房补贴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四)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保障面积标准提高:3人家庭45平米
新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提高:市内三区每平补贴20元
新政将公租房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的补贴标准由区相关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新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自2016年6月1日起,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陆续组织辖区内已享受我市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同时,已取得我市住房保障资格且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的申请家庭,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保障方式变更手续,具体时间以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的办理时间为准。
尚未取得我市住房保障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按规定提供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领取租赁补贴。(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白沙河公共租赁住房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我市租赁补贴申请条件调整后新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我市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四)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我市租赁补贴保障标准调整后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每月可领取多少租赁补贴?
(一)保障面积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相关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市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补贴领取金额:(保障面积标准-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领取租赁补贴金额。以3人家庭为例,若为低保家庭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20元=900元;若为非低保家庭收入低于810元(含)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18元=810元;若家庭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含),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16元=720元,如有自有住房,其建筑面积30平方米,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30平方米)*16元=240元(以上两类如有自有住房,计算方法与此类同)。
应如何申请领取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根据居住需要自行租赁房屋,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存折。为保证租赁补贴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住房的权属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住房情况审核表等资料,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租赁房屋备案手续,同时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住贴申请家庭每月持规定的材料到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补贴领取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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