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山东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这是继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今年推出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对金属矿产品和盐全面实行从价计征,对非金属矿产品遵循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据了解,2010年,国家启动资源税改革以来,山东省先后顺利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等资源的从价计征。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山东省列入国家统一规定税率幅度的有铁矿、金矿、石灰石、盐等13个资源品目,省级税权范围内确定了花岗岩、石膏、矿泉水、天然卤水等18个资源品目。在上述31种资源品目中,铁矿等22种实行从价计征,其他9种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在拟定适用税率时,综合考虑了山东省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同时,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和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从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另外,此次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并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的口子,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责任编辑: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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