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德州振华赔2198万修复“气质”

2016-07-21 08:4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头条 “全国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德州振华超排,赔2198万修复“气质”

    鲁网7月21日讯(山东商报记者 王茜 通讯员 郑春笋)昨日,德州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新环保法公益首案

    据悉,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是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德州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于当月25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为证明被告振华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015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曾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等进行鉴定。今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 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此期间,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即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判决赔偿两千多万

    2016年5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根据已经双方质证的法院调取的证据作出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本报告取参数5,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以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振华公司已于2015年3月27日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认定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环境权益具有公共权益的属性,因振华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有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之虞,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按照规定,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即:2198.36万元。  

    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及“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鉴定费、律师费及诉讼支出费用由被告振华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已经支付鉴定费10万元,该费用确已发生,法院予以支持;对律师费40万元及诉讼支出费用1万元,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承认关于律师费仅订立委托合同,未实际支付,且未就诉讼支出1万元提交支付凭证,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德州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口头表示是否上诉,现该案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