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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失业保险金调整为1000元 连续第10次上调

2016-08-13 09:20:00 来源:水母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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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母网8月13日讯(YMG记者 夏丹 通讯员 逄玮 郭志刚)记者昨日获悉,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烟台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由现行的每人每月950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

  此次失业保险金的调整,主要考虑烟台物价上涨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确定。这是继2015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950元后,再次进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同时,也是我市自2007年以来连续第10次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全市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据悉,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6月份,市人社局已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报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我市拟提标准进行了分析测算。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送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函》。同时,为避免工作断档和二次发放问题,经省厅同意,自7月份以来,烟台市市直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已按每人每月1000元予以发放。

  据了解,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具体工作流程包括: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全市各级劳动就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失业人员人事劳资档案等书面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本人身份证明等书面材料。

  经办机构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及填写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放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发放存折,失业人员凭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按要求及时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责任编辑: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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