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而且,还会在今年10月10日前把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
据了解,山东将全面清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要求在今年10月10日前,各市组织摸清本地区有关行业领域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保证金的底数,包括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超额收取和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并建立工作台账。
摸清了底数,接下来就是“还钱”了。记者了解到,各市、县(市、区)政府将按照“谁收取谁返还、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组织制定返还计划,落实返还工作责任,在今年10月10日前将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12月底前将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并按规定或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我省要求,各地要立即废除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停止收取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不允许以各种名义擅自新设立保证金。
我省还明确了保证金的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分别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的可减免缴纳,发生严重拖欠不良行为的按2%缴纳。对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违规提高收取标准、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省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并作为失信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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