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六大亮点弥补监管空白

2016-09-29 10:3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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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29日讯(记者 石磊)今天,记者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1日始施行,共有六大亮点弥补互联网广告监管空白。 

  山东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宜新表示《办法》既是对新《广告法》相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也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互联网+”背景下开展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杨宜新强调《办法》中很多条款具有创新性、突破性,弥补了以往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空白,总结来看《办法》的亮点主要有六个: 

  第一,明确了互联网广告范围。明确将付费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在我看来,这个界定在互联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这就将媒体推荐、付费搜索、电商平台推广、自媒体广告等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纳入行政监管。 

  第二,规定了主体责任。首先,强调了广告主第一责任。广告主是一切广告活动的最初发起者,广告内容虚假违法,首先要追究广告主的责任。其次,明确了自媒体广告发布者责任。目前,自媒体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一些微博大V、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的广告影响力甚至超越了传统媒体发布的广告,他们通过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的商业信息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就给网红、大V等戴上了一层“紧箍咒”。对此纳入监管,非常有必要。 

  第三,有力遏制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目前,商业竞争已经从线下到了线上,而且愈加激烈。《办法》规定了三类有关互联网广告竞争的基本规范:一是,针对利用各类软件和插件屏蔽广告等行为,规定不得对他人合法广告进行屏蔽限制;二是,针对利用插件、外挂、捆绑等“搭便车”方式对数据、流量进行劫持等行为,规定不得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三是,针对刷微信阅读、刷网站流量等行为,规定不得利用虚假数据、传播效果等诱导,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进而做出理性判断。其次,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权。要求发送广告要充分考虑用户体验,将最终选择权归还给消费者。规定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三是,保障消费者投诉举报权。互联网广告管辖权更加明确,原则上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第五,首提广告程序化购买。“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特殊经营模式。在互联网广告领域,由于存在大量的中小型广告主和中小网站、中小应用软件的广告位置提供者,他们本身的议价能力很弱,又没有专门的广告经营和审核人员,因此出现了一些从事程序化购买广告经营模式的经营者。《办法》规定,从事程序化购买广告经营模式的经营者,要求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六,将APP纳入了监管范围。APP是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主要入口,也是移动互联网广告的重要载体,《办法》规定利用APP等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的广告纳入监管范围。 

责任编辑: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