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规范“双11”市场价格 九种“套路”要注意

2016-11-08 09:1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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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8日讯 (记者 鲁珊珊)“双11”在即,商家营销大战愈演愈烈,为规范零售市场价格秩序,提醒经营者依法促销、规范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济南市物价局昨日对全市零售企业经营者下发提醒告诫函,规范“双11”市场价格。

  市物价局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市物价局同时提醒,如果发现商家存在违价行为,市民一定注意索要和保留好购物发票,要留有所购物网页的截图和证明已付款网页截图,保留好与商家交流尤其是涉价交流留言记录,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