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四字之争:两家企业发生诉讼 背后存纠葛
日前,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能源集团”)起诉山东泰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维能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济南中院开庭审理。两家企业因何发生诉讼?背后又有怎样的纠葛?……
●诉讼背景
山东能源集团认为,刚刚新三板挂牌的山东泰维能源(证券代码:835567)使用“山东能源”作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简称并进行宣传、使用的行为已侵犯其商标权,侵犯了山东能源集团的字号权。
诉状中,原告山东能源集团要求法院判令山东泰维能源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在全国股转系统变更其“山东能源”的简称;要求法院判令山东泰维能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致原告支出的维权费用15.2万元。
【原告】
山东能源集团是一家老牌煤炭企业,系山东省属国有独资公司,总部在济南。下辖6个矿业集团、两个区域公司、两个物流公司、一个财务公司、一个重型机械装备公司和技术研发、信息中心等4个直属机构,员工20多万人。
山东能源集团已注册“山东能源”商标
且有很高知名度
作为原告一方的山东能源集团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其于2013年6月21日核准注册了第9546019号“山东能源”图形+文字商标,其中“山东能源”4个汉字作为商标的主要部分,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0类,包括能源生产、燃料加工等。此外,原告还在第35类、第37类和第42类注册了“山东能源”商标。“山东能源”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和企业简称,已经建立起很高的知名度。其在媒体报道中的标题中均将“山东能源”作为企业简称。该简称与原告建立了稳定联系,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
原告山东能源集团向法院介绍,2016年3月,其发现山东泰维能源在新三板转让系统挂牌,其登记的企业简称为“山东能源”,此后多家媒体宣传报道中均使用“山东能源”作为被告企业简称。其还表示,根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被告山东泰维能源使用“山东能源”作为企业简称,侵犯了原告企业字号权,且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经营范围近似,极易引起消费者对两家公司的混淆,导致消费者认为原、被告具有关联关系,或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原告,因此才提出诉讼。
【被告】
山东泰维能源成立于2009年,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其业务涉及5大板块:天然气加气站、加油站、天然气高压输气管网、充电站、洁净型煤。2016年3月23日在新三板挂牌,是山东首家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天然气企业。
山东泰维能源用“山东能源”做证券简称
合法不存在侵权
作为被告山东泰维能源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鸿艳介绍,原告山东能源集团享有的商标专有权为:山东能源4个汉字+汉语拼音+图形,对单独的“山东能源”4个汉字并不享有商标权,该汉字组成系行政区划与行业,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商标所有权所应具有的显著识别性,原告的字号与企业简称应为“山东能源集团”,并非“山东能源”,原告并不生产加工能源,而仅是对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6个能源行业的子公司进行管理的集团公司。甚至在原告内部正式文件、内部财物报销凭证中,均使用企业简称“山东能源集团”。
李鸿艳介绍,在山东泰维能源2015年5月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时,根据2015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规定“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应从公司中文全称中选取不超过4个汉字的字符”。与券商共同选定了“山东能源”的证券简称,该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
被告方同时认为,原告山东能源集团系煤炭类能源管理公司,山东泰维能源则是天然气行业的能源经营公司,没有任何利用山东能源影响力或资源的行为,不会导致社会公众混淆。
●背后细节披露
山东泰维能源称对方想过要合作
在记者采访案件来龙去脉时,山东泰维能源董事长于希明透露了一个细节,“新三板挂牌后,山东能源集团曾派人前来洽谈合作。”于希明透露,山东能源集团派了一名相关负责人,带队到公司内进行了走访,还透露了想在新能源方面与山东泰维能源合作的意向。“后来,因当时我们公司内部有项目要进行,我到外地去了两个月,合作计划就延期了。”于希明说,后来公司就收到法院传票。
于希明认为,山东能源集团与山东泰维能源二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新三板上市交易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并非一般消费者,交易股票的基本前提是对股票行业、公司有充分了解,“山东能源”的证券简称不存在对消费者的任何误导和混淆,“说白了,一个是新能源,一个是煤炭企业,大家都能分得清清楚楚!”
针对山东泰维能源的说法,记者从山东能源集团方面未获证实。记者多次联系到山东能源集团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不便透露案情。随后记者提出希望通过其联系山东能源集团法务部门,也未得到法务部门的回应。
据悉,该案在今年8月24日开庭后暂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