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生银行经理侵占客户475万理财款 一审获刑5年半

2016-12-15 17:2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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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财经12月15日讯(记者 徐坤)从银行买理财是老百姓资产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渠道,然而,这个渠道也是暗藏风险。青岛市李沧区法院日前发布的一起银行理财经理职务侵占罪案让人触目惊心,因中国民生银行青岛分行金水路支行客户经理侵占客户理财款475万元,由此获刑5年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在中国民生银行青岛分行金水路支行担任理财经理、零售营销主管的职务便利,在为客户购买民生银行理财产品时,将客户的理财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5年7月22日开始,朱某某通过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的方式,在电脑上帮其操作购买时,将客户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转账至其女朋友于某账户以及程某某账户,用于个人挥霍,6次转账金额共计4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被告人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尚未被追缴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

责任编辑:魏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