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月人均增485元
鲁网12月21日讯 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调整范围是201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月,厅局级副职750元/月,县处级正职600元/月,县处级副职500元/月,乡科级正职及以下400元/月。此次调整共惠及全省企业2万名离休干部,月人均增加485元,预计于今年年底前兑现到位。
离休人员无职务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其中,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正职增加;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副职增加;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乡科级正职增加。(来源: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