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劳动争议报告:私企易发生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率高
鲁网1月10日讯 “从2017年,老板主动每月给加了500元的工资,在这里工作感觉有获得感,以后干工作再懈怠,真的说不过去!”最近,在凤凰工业园一私营企业上班的刘先生高兴的心情溢于言表:俺老板不抠门,也时常通过各类媒体了解国家的大政策和劳动法规,发现机关事业单位涨工资了,效益不算差的我们也跟着受益。
“你记准,当老板的一般不能轻易与自己的员工因劳动纠纷对簿公堂,否则,老板会输到这上面。”也是在最近,香江大市场一位做食品生意的谢老板这样感慨。
如果说这两位是比较懂法、理性的私企老板的话,那么,还有很多企业老板逃避责任,不理性地与员工对簿公堂,导致输了官司。你看,刚刚出炉的“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分析报告”结果显示,最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仍为私营企业,其中劳动者胜诉比例较高。
◎总格局
去年劳动人事争议案
数量减少类型更复杂
劳动人事争议,关系到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从“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分析报告”看出,2016年度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去年小幅下降,集体案件数量、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明显减少,案件类型更加繁复多样。
2016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861件,同比下降22.58%,涉及劳动者1077人,结案率99.88%。其中,仲裁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439件,立案受理同比下降,涉及劳动者635人。仲裁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422件,同比有所减少,涉及劳动者442人。立案受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5件,涉及劳动者130人。涉及农民工争议74件,涉及劳务派遣争议7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10件,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调解42件,仲裁机构调解357件,调解成功率100%。
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220件,涉及劳动者226人,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其中,仲裁立案处理和仲裁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均有下降。
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641件,涉及劳动者851人,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其中,仲裁立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仲裁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
◎特点一
私企争议案件易多发
劳动者胜诉比例较高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的报告显示,2016年度最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仍为私营企业。这一年,私企涉案389件,占总数的近九成。这也说明,私营企业仍存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偏差、法律意识的淡薄等问题,导致在履行劳动合同上,还存在较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得知,不少私营企业追求低成本高利润,内部机构不健全,有些企业管理层法制观念差,执行国家政策随意性大,用工机制不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上不规范,造成了这类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
从去年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来看,劳动者胜诉比例较高。2016年度全市审理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为52.69%,双方部分胜诉率为21.75%,用人单位胜诉率为19.51%,这一组数据足以得到说明。主要原因是,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拖欠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大部分都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只要劳动者理性维权并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基本上都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尽管劳动者胜诉比例较高,但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最大的感受是,案件处理难度加大。主要是因为,当事人争议请求事项增加,甚至有的劳动者把仲裁当成了发泄对用人单位不满的一种途径,“漫天要价”和诉求金额较小的情况并存,以市直立案受理的案件为例,其中仲裁请求多余三项的案件占七成以上,劳动者诉求中不合理的成分增多,期望值增大,导致基层调解组织调解难度加大,调解成功率有所下降,增加了调解仲裁机构的工作量,仲裁案件处理日趋复杂化。再就是,因送达困难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目前我市中止审理的案件原因均为当事人不配合领取仲裁文书,不得不更换其他送达方式,而当事人或不签收送达邮件,或地址查无此人,导致案件办理时限被拖长。
◎特点二
集体争议案减少明显
报酬合同保险集中化
2016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显著减少,也就是说“一窝蜂”维权的少多了。情况是,2016年受理的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5件,涉及人数130人,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案人数都明显低于2015年。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我市仲裁机构发挥了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在企业聚集的区域和行业中充实了调解组织,对于企业裁员、转型改制等易引发集体争议的状况,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化解劳动纠纷的局面,让劳动争议处理在“第一道防线”上得以解决。
2016年劳动人事争议类型仍集中体现为劳动报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类案件,主要是因为受经济形势影响,部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工资情形多有发生;随着社会保险法被广泛知晓,劳动者的参保意识增强,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社保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度“终局裁决”案件比率大幅提升。这一年,我市仲裁机构将“一裁终局”作为一项重点,定期督导,实施立案受理即时上报、季度通报和专人联系制度,并将“终局裁决”纳入年度案卷评查重点考核项目,本年度全市共裁决案件294件,“终局裁决”案件71件,“终局裁决”率为24.14%,同比上升117.28%,让办案效能大幅提升,同时也及时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趋势
当事人诉求更加广泛
群体性诉讼范围扩大
从报告的内容看,劳动人事争议的一个明显趋势是,新类型案件增加,当事人诉求更广泛。区别于传统的由签订或履行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新类型劳动人事争议主要集中在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劳动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劳动者的诉求也涉及追讨薪资、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多方面。
再就是,诉讼主体多样化,群体性诉讼上升。以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较多的用人单位多为私企、民企,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频发,劳动者亦从普通劳动者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人力主管、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等。
劳动者举证弱势,案件调解难度大。在举证能力上,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很多情况下无法举出关系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性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加班证据等。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劳资双方往往矛盾尖锐,对抗激烈,导致该类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另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带来法律适用冲突。如二胎政策实行后,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对于“产假尚未休完,符合旧法奖励假的员工产假天数目前如何确认”争论不断,而新法中如何享有奖励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目前亦无具体规定;又如“劳务派遣”问题,《劳务派遣暂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对于劳务派遣协议期限、职工保险缴纳和待遇、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一直存在适用冲突而备受关注。(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