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集团频频遭环保部门处罚 因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生产

2018-05-31 17:2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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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31日讯(记者 徐坤)近日,山东省昌乐县环境保护局通报了今年一季度的环境处罚情况,其中山东万山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山集团)在2017年11月29日和2018年3月20日有两起违规行为被处罚。

  处罚通知显示,2017年11月29日,昌乐环保局因万山集团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万山集团停止生产,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另一起处罚发生在2018年3月20日,昌乐环保局对万山集团年产15万吨陶瓷熔块及10t/h余热回收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责令万山集团停止建设,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玖拾伍元零肆分。

  鲁网记者查询发现,近几年万山集团频频被当地环保部门通报处罚。2017年10月10日,万山集团110万吨焦化项目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昌乐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记者了解到,万山集团除了频频被环保部门通报处罚外,还曾因拒不执行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21日,昌乐县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环保局向法院申请执行乐环罚字[2016]79号行政处罚一案作出强制执行裁定,要求万山集团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停止生产。逾期不履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经法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7日以被执行人山东万山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陶瓷熔块及3t∕h余热回收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乐环罚字[2016]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山东万山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万山集团因环保问题接连被罚,为什么会屡罚屡犯呢?记者多次联系万山集团办公室试图了解相关情况,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资料显示,万山集团总部坐落于“世界风筝之都”--潍坊,集团建筑面积133.2万平方米,总资产 36 亿元,现有职工2300人,年销售收入超过70亿元,现已发展为涉足建筑材料、煤化工、物流运输、制釉产业、国际贸易等领域的大型现代化集团公司。

责任编辑:魏好勇
新闻关键词:万山集团环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