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破产审判中贯彻落实民法典,山东法院这样说
鲁网·泰山财经2月3日讯 (记者 韩黟瞳)鲁网·泰山财经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0年,山东省法院收案217.6万件,结案221.2万件,收结案均居全国第2位,法官人均办案283件。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法院如何在破产审判中贯彻落实民法典答记者问。
问题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请问“山东法院如何在破产审判中贯彻落实民法典?
答:民法典是一部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百科全书”,当然也涉及破产。民法典施行后,现行的许多法律如《民法总则》《合同法》等将被取代,而规范破产的《企业破产法》依然独立存在。同时,《民法典》的许多条款又与破产息息相关。比如法人终止情形、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代位权、委托合同、保证责任条款等等,这些条款规定均会影响到破产程序和破产审判。下一步,山东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在破产审判中做好《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结合和具体适用工作。
问题二:社会上老百姓都比较熟悉企业破产,对个人破产则比较陌生,请问此次《民法典》颁布是否会涉及个人破产,山东法院在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民法典》的一个重大内容创新就是将原来《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法人”两类民事主体变更和增加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主体。首次采用“自然人”这一概念,且增加了“非法人组织”这一主体,较大地扩展了民事主体的范畴,这是《民法典》针对当前国情和适度匹配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而对民事主体制度进行的一次重大变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众多创业失败案例、“老赖”难以执行案例等,都显现出社会经济发展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充分保护已经陷入重大经济困境的自然人的基本生存、生活权利,并为其再次创业成功提供机会。目前,我省法院正在探索建立有关个人破产制度机制,确定了济南、淄博、东营三个中院,以及三个基层法院进行这方面的试点,目前这六个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个人债务清理的探索性意见,并对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做了诸多有益的尝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民法典作出积极贡献。
问题三: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主债务停止计息,法律对此规定的非常明确。但对于担保债务是否仍需计息,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请问《民法典》对此有无规定?
答:近年来,关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债务是否仍需计息的问题,因《企业破产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对该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随着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就《民法典》担保制度发布司法解释,该问题随之有了明确的定论。该解释第22条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这一规定改变了近年来关于“担保债务应继续计息”的主流观点,进一步贯彻了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强化担保合同从属性原则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一最新规定,将更加有利于对担保人的保护和综合平衡各方的权益,适应了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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