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三个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1元、19元、17元三个档,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潍坊市执行前两档,其中,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诸城市、寿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1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9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为保障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到位,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